筹建期间开办费的财税实务
企业在正式营业前,通常会有较长的筹建期间,对于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一、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适用的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餐饮行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企业规模和母公司或投资者的要求,可以有三种选择。三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存在一些差异,整理归纳如下:表1-2-01表
从上述三个制度(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另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比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宽一些,包含了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二、开办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只是与开办费相关的"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很显然,此处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三、开办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计算损益年度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必然是要体现损益的,筹建期间必然是亏损;而在税务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是不计算当期损益的。现在企业税务登记后,必然在税务管理系统会要求按时申报并汇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按时申报,但是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需要将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如果选择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的开办费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如果财务报表没有体现损益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按0申报即可。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弥补)。由于会计上前期已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应进行调增相关费用。摊销开办费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当年是要计算为税务上的损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还是存在选择的问题,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当然,此时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况处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摊销计算的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而已,然后进行调整。(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单独调整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四、开办费的范围及扣除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但实务中基本继承了原来的规定。会计方面开办费的范围也与税务方面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涉及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外,其他相关支出也应满足税法的相关规定,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其中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①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②财税[2008]121号规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需要考虑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③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规定办理;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④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4.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包括向自然人、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等都应取得正式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等。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等),如果计入了开办费,应在开办费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扣除时进行调整;如果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资本化后计入了相关资产,应在后期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五、筹建期结束的界定
目前,暂时没有任何法规明确筹建期的结束。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六、非公司制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七、筹建期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
餐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因此,餐饮行业如果筹建期间发生的支出金额较大,且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企业登记注册后,及时向主管税务局备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便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用于正式开业后取得时进行抵扣。因此,对于会计处理的表1-2-01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在开办费实际发生时,借方应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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